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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三公”消費 須落實首長負責制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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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將於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第一次明確了超預算、超標準公務接待、公務用車、公務出國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和因公出國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這是遏制“三公”消費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反腐倡廉的題中應有之意。

  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三公”消費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官員,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充其量只不過是執行者,因此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中規定有關“三公”消費責任問題,似乎有些緣木求魚。即便如此,仍然應該對《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高度肯定。因為不管怎樣,這項規範從行政法規的層面明確了“三公”消費的責任主體。但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超標準超預算“三公”消費的問題,還必須落實首長負責制。

  首長負責制既是我國《公務員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也是世界各國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首長負責制的核心價值就在於,行政首長必須對所管轄單位一切問題承擔法律責任。換句話説,在首長負責制下不存在“臨時工”承擔責任的問題,也不存在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相互推諉的空間。首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對單位的“三公”消費承擔所有的責任,如果單位的“三公”消費超預算、超標準,那麼行政首長必須首先承擔經濟和法律上的責任。只要行政首長願意承擔所有的責任,那麼即使不追究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也能有效解決我國“三公”消費中存在的問題。

  首長負責制將所有的責任集于一身,可以有效地減少相互推諉、責任不清的問題,從根源上遏制腐敗。可以設想,如果行政首長管轄的範圍內出現鋪張浪費現象,或者行政首長任命的官員涉嫌超預算、超標準開支,行政首長必須首先承擔法律責任,那麼行政首長就不會尸位素餐,對下屬的所作所為睜一隻眼閉只眼;在涉及自身根本利益的問題上,他一定會親力親為,仔細審核每一項“三公”消費的賬目。因為這關乎他的政治利益,甚至會影響其政治生命。

  當前我國行政立法的最大缺點就在於,責任主體不明確,層層分解行政責任的現象普遍存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雖然要求對違反“三公”消費標準與預算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和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但由於行政主體模糊不清,行政首長負責制沒有貫徹落實,因而這項規範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人們還需拭目以待。只有把行政首長作為責任主體,超預算、超標準公款消費的現象才會從根本上有所改變。

熱詞:

  • 三公
  • 遏制腐敗
  • 行政首長
  •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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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首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