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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營不履行行政處罰 法院可強制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0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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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瀋陽市道路客運市場管理條例》修改相關條款——

  不履行行政處罰 法院可強制執行

  (記者王靖瑄)記者7月8日獲悉,日前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部分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記者採訪市人大相關部門,對市民比較關心的《瀋陽市道路客運市場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相關修改條款進行解讀。

  違法運營最高處“10倍罰款”

  《條例》修改內容——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准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二)已辦理停業、歇業手續又擅自經營的;(三)不按規定辦理易主過戶手續擅自經營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可暫扣車輛。

  旅遊車沿途攬客,罰!

  修改後的《條例》對旅遊客車營運情況也予以明確規定:

  旅遊客車營運不在指定的發車點、旅遊點停靠,沿途招攬乘客;專項包車營運運送零散乘客或異地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行政決定能升級至“強制執行”

  《條例》鼓勵市民對各種違法行為予以舉報,加大監督與處罰力度。面對舉報與處罰決定,當事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出租車運營新“規範標準”

  如何規範出租行業的違法行為?修改後的《條例》出臺了新的“規範標準”:

  故意繞行、索取高價的:罰款1000元至2000元。

  不使用計價器或利用計價器作弊的:罰款1000元至2000元。

  不按規定設置營運標誌的:罰款500元。

  空車待租拒絕載客或強行並客的:罰款1000元至3000元。

  不按規定使用統一印製的票據或不如實填寫給付票據的:罰款300元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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