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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樓墜物砸傷路人遭集體起訴 兩樓層住戶被判賠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8日 2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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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烏魯木齊7月8日電(王志紅朱從峰)好端端的走在路上,冷不防被從天而降的高空墜物砸傷頭部,這是居住在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六師芳草湖農場居民丁某的不幸遭遇。因無法確定誰是致害人,6月20日,丁某將該單元樓上二至五層的住戶一同起訴至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要求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3850.83元人民幣。

  2012年4月5日許,丁某路過一家居民樓時,被突然掉下來的裝有玻璃瓶的一袋垃圾砸傷,致使丁某頭部、眼睛、臉部多處被劃傷,隨即趕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0570.83元,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由於不能確定是從哪一層扔下來的垃圾,便將二至五層的居民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二至五層的住戶則均否認此次拋垃圾事項。同時,二層、五層的住戶還拿出人證,證明事發時家中沒有人,並不存在扔垃圾的事情。三層、四層住戶只是否認扔垃圾,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二層、五層住戶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排除侵害嫌疑;三層、四層住戶雖否認自家墜物致傷丁某,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及《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判決該兩住戶共承擔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3850.83元,案件受理費由兩住戶各自承擔一半。

  2010年7月1日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權人給予補償。根據此項規定,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墜落及從建築物窗戶立案仍東西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因“禍從天降”,無法舉證,所以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由被告來證明自身並未實施損害行為,否則,未舉證住戶都將承擔補償責任,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買單,這體現了對弱者的人性關懷和人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一種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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