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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農民發現烏木被收歸國有引發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8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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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生 徐霄桐 本報記者 李麗

  2012年春節,四川彭州農民吳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發現了據稱價值超過1200萬元的烏木,但7月3日,彭州市國有資産辦公室正式宣佈,烏木歸國家,只獎勵發現者7萬元。

  吳高亮表示對此不滿。他認為,《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他認為,法律沒有規定的國家動植物資源,就不屬於國家所有。

  彭州市政府主張烏木國有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那麼,烏木的所有權到底歸誰?民法界的各位專家學者的意見並不一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柳經緯表示,政府引用法條有誤。“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隱藏都是要人為的,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

  但是,中國著名民法學家、物權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認為,此事適用於《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發現烏木,河道屬於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

  對此,柳經緯持不同態度:“討論孳息就必須要有原物,沒有原物就不能稱作孳息。”柳經緯分析道,“果樹結果,果子是孳息,果樹是原物;母牛産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烏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認為是孳息。”

  柳經緯表示,此事件中烏木應該歸發現者所有。他提出,《物權法》中對哪些事物産權屬於國家做了列舉式規定,而這些列舉式規定應該做限定解釋。“只有符合法律中列舉的情況時,財産才屬於國家。列舉情況之外的,國家不對其擁有所有權”。他認為,由於烏木的所有權在現行法律中並無明確規定,因此適用於民法原理的“先佔原則”,即無主之物,誰發現就歸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教授李顯冬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就像採蘑菇,挖奇石。也沒聽説這些東西都是歸國家所有的啊。”

  “如果説無主之物都歸國家,那麼撿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佔國家財産。”柳經緯説。

熱詞:

  • 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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