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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收藏:文物保護還是與民爭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2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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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7日消息:四川省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村民吳高亮最近比較煩。偶然一個機會,他從自家承包地裏發現了一根長達34米,胸徑約1.5米,重達60噸的烏木,異香撲鼻,專家初步估計市值數百萬元。天降橫財,吳高亮自然喜不自勝,可是馬上鎮政府找上了門,拿出了我國1987年頒行的《民法通則》,第79條明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吳高亮一下子傻了眼。

  可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認為,“埋”和“藏”都屬於人為行為,烏木係自然形成,不屬於埋藏物。也就是説這烏木應該歸土地所有人享有。可在中國,土地不為個人所有,因此烏木可屬於國家或集體,但不屬於烏木發現者個人。

  雖然許多國家和地區民法都明文規定的“先佔”制度,即對無主物,先佔者先取得所有權,但是我國2007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卻沒有涉及。翻遍法條,在我國,無主物還是要歸國家所有的。

  最終,鎮政府出面,動用了西南地區最大的起重機,耗費近百萬元才將這根烏木運到了通濟鎮,可接下來怎麼處置這根大約十一層樓高的大傢伙,也讓鎮政府撓了頭。現在,這根價值連城的“活化石”就鎖在了鎮汽車站的院子裏,風吹日曬雨淋,看著讓人心疼。烏木的保護最重要的就是要儘快進行去除腐皮、放蠟等專業處理,儘量讓它少跟空氣接觸,以免快速氧化掉。那這活兒到底由哪家國家機關來幹呢?

  文物部門嗎?按照我國現行《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指的是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産物,屬於社會學科,而烏木屬於自然學科。雖然上世紀90年代,《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裏曾經加了一條:“古樹名木參照文物進行保護”,但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文物保護法頒布後,古樹名木就不屬於文物保護範疇了,同時修訂的成都市地方法規也就刪除了這一條。看來文物部門不能幹。

  國土部門嗎?如果是地下礦藏資源,那麼國土部門自然當仁不讓,可是在礦藏資源目錄中,還尚未將烏木收錄其中。事實上烏木還只是向植物化石轉化的中間産物,不足以成為植物化石,不屬於礦産,因此也就不適用於《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看來國土部門也幹不了。

  就在大家莫衷一是的時候,眉山市水務局相關領導卻宣稱,對於那些在河道裏發現的烏木,水務部門有義務介入保護。

  大家覺得應該有權管理的,法律沒賦予你權力,而貌似八竿子也打不著的政府部門卻宣稱自己有權插手。

  可是民間真的就從來沒有自行挖掘、買賣過烏木嗎?多年從事烏木收藏和保護的成都烏木博物館館長、臺商盧泓傑説,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烏木價格還沒這麼高的時候,烏木的挖掘、買賣政府從來不聞不問,直到近些年烏木價格大幅度攀升,政府才開始重視起來。這就不免讓人心生疑問:政府是真的要保護烏木,還是看中了烏木蘊含著的巨大的經濟利益?如果真的是出於保護的目的,那為什麼不在一開始就有所行動?為什麼不明確規定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現在很多文物在國家手裏都面臨著發黴、變色、病變的命運,這又讓公眾如何相信政府部門有能力保護好這些不可複製的寶貴資源。看來,政府只有通過明確立法,加大資金投入,並切實有所行動,才能讓社會相信你是真的出於文物保護的目的,才能真正消除公眾對政府“與民爭利”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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