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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河道裏挖出烏木歸誰?專家:應歸屬國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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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裏挖出巨大烏木

  四川消息 據成都商報報道:四川彭州市民吳高亮今年春節在河道中發現了1根巨大烏木,挖掘過程中被當地政府得知。鎮政府就讓吳高亮停止,改由政府人員挖掘,一共起出了7根烏木,最長的達34米,全部被運到鎮上安放。但關於這些烏木的歸屬,一直未有明確説法,3日,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門,正式答覆:烏木歸國家,獎發現者7萬元。

  發現者:獎勵太低

  3日15時,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門,對吳高亮作出正式答覆。

  彭州市財政局分管國資辦的副局長陳彬表示,烏木屬於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時已距今成千上萬年,無法查清係由人為或是地質變異所致,故其應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吳高亮發現的烏木應為國家所有,目前,吳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機的幾千元費用。所以彭州市國資辦決定給予吳高亮5萬元獎勵。

  通濟鎮鎮長郭坤龍表示,鎮上經研究後,決定給予吳高亮2萬元獎勵。

  吳高亮表示,國資辦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但他依據的是《物權法》第四十九條,雙方引用的法律條文不一樣。吳高亮還提出自己的疑問,市場上那麼多銷售烏木的,都是從地下挖掘出來的,又怎麼解釋?同時他對7萬元獎勵很不滿意。

  陳彬表示,吳高亮如果覺得答覆不滿意,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專家:應歸國家

  “政府引用《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吳高亮引用先佔原則,都是不恰當的。”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物權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稱,《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該烏木既不屬於化石、礦産,也不屬於文物,法院判決時可類推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發現烏木,河道屬於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同時“先佔制度”未寫進我國物權法,且“先佔”的前提必須是“無主物”。而該事件中,“烏木有主”。同時,梁慧星也認為,目前政府給予的7萬元獎勵有些“過低”。

  據悉,經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鑒定,吳高亮發現的這批烏木確認為隸樟科的楨楠,即俗稱的“金絲楠木”。在市場上,樹種為金絲楠木的烏木是最貴的。吳高亮説,當初挖出來時,就有人願出1200萬元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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