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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風能到烏木,“國有”太強勢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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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一村民在自家門口的河道邊發現並挖出一批烏木,有人曾出價千萬元,而鎮政府則以烏木屬國家所有為名,把烏木運走,遂起權屬糾紛。近日,經權威機構鑒定,這批烏木為隸樟科的楨楠,俗稱“金絲楠木”,屬烏木中最貴的。

  彭州烏木權屬之爭,本是舊案,不過,要是聯絡到近期頻頻出現的“國有”與“私有”之爭,這一舊案依然具有新鮮性。假如黑龍江能在地方法規中設定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的物權,通濟鎮鎮政府一樣可以把從泥土中挖出的千年烏木,設定成“國有”物權。“國有”的物權,被省、縣甚至鎮政府來設定,“國有”豈不是成了“省有”、“縣有”、“鎮有”,最後得出的是“鎮有”等於“國有”的自擺烏龍的結論。

  “國有”物權被地方政府濫用,凸顯了當前物權設定、流轉、添附等環節上存在著權利界定不甚清晰的現實,導致了“權利公地悲劇”。以千年烏木為例,若按照“拾得物”的規定來處理,這更像是“遺棄物”而非“遺失物”,則依“先佔原則”可獲原始所有權,權屬歸村民所有,村民以偶然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後,所有權私有則可固化。而若按民法通則中的“埋藏物權利人不明時,收歸國有”之規定,烏木縱然經過千年深埋地下,只要法律沒有對權利自動喪失規定時效,其“權利人為無權利人”的清晰性,依然在現有法律規定面前呈現不確定性,招致強勢一方伸手,強奪爭議物的管理權。

  我們依然可以從零零碎碎的法律規定中找到各類法條,均能似是而非地適用到烏木案例。正如前面所述,自然資源法律,留下了地方政府擴權的太多空間,把烏木視為“自然資源”也未嘗不可。而從文物法律上看,也並沒有完全排除千年烏木就不能是文物與化石之外第三類歷史沉澱品。

  只要法律不回到人本主義精神原位,私人的權利,就可能假以“法律之名”被不公正地收走。本是上天對某村民的偶然施惠性的發現,村民卻不能從這一偶然所得中獲利,不但違反了常倫,也不符合法律極終目的是惠民而非害民之根本。“國有”物權的前提是自然資源的商業價值性與社會公共産品屬性。對於零星性的,或偶然性的發現,強勢的國有權大可不必介入,而是謙虛地和抱有良好祝福來寬容對待村民之偶然所得,只要這一所得過程與方式不違反法律。

  國有權必須謹慎,最大的原因就是國有權的行使,並不一定能完全實現理論中的“全民所有”而具有全民普惠性。確權後的私權,往往最具備市場流轉的功能,因而可以創造新價值,以藏富於民,令國家增強綜合實力。

  烏木案例,包括黑龍江氣候資源案例,顯示了權利界定不清晰的嚴重後果。只有産權清楚,才能建立交易規則和預知交易成本。不讓權利相互打架,得把我們身邊的權利清晰化,不論公權還是私權。

熱詞:

  • 國有
  • 烏木
  • 風能
  • 物權
  • 自然資源
  • 氣候資源
  • 遺失物
  • 金絲楠木
  • 鎮有
  • 拾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