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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去外地辦事 以後會回來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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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昨日,本報報道長安廈崗社區新意網吧一工人施工時被電致死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記者採訪長安鎮相關部門時獲悉,該事故原因與責任仍未確定,還在進一步調查中,家屬已經與相關方面進行賠償協商。而記者注意到,協商現場僅有廣告公司與死者黎某家屬,並未見網吧方面人員。

  “我們只能告訴孩子説他爸爸去外地辦事了,以後會回來的。”從廣西梧州等地趕來的黎某家屬,對黎某11歲的孩子不知如何是好,“他的媽媽早就離開他了,現在爸爸也沒了,以後成長是個大問題。”

  昨天中午,曾努力援救黎某無果的王師傅告訴記者,雖然人是他叫過來做工的,但工資由廣告公司負責支付,且他與被召集來的人工資一樣,“我已經冒著生命危險救人了,我就是一個打工仔,如果要我出錢,我只能申請法律援助了。”

  而主動邀請家屬協商的廣告公司老闆廖某告訴記者,網吧負責人之一嚴某不願意到協商現場,“他(嚴某)説協商好後就告訴他”。廖某透露,他與網吧方面有關人員有過幾次合作,但由於工程相對不大,所以從來沒有簽訂合約。

  廖某坦陳,由於公司缺工,自己找了黎某幾人為自己做事,按160元一天算工資,相互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有兩個月,但也沒有任何勞動合同,“沒有合同就買不到保險,所以黎某也沒有買保險。”

  隨後,記者再次致電新意網吧嚴某時,得到的答覆是“鎮裏面正在調解”。

  長安鎮安全辦負責人告訴記者,事故原因與責任仍未確定,當事各方面正在協商賠償事宜。

  ■律師説法

  責任的界定要看

  業主與工人關係

  黎某死亡這個責任如何認定呢?記者採訪了我市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袁先生。袁先生認為,責任的界定要看業主與工人之間的關係。

  他説,業主與工人之間分雇傭與承攬兩種關係。承攬與雇傭之間的風險負擔分配完全不同:僱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害是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僱員致害第三人也是由僱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在承攬活動中受害卻是自負其責的。承攬中的承攬人與雇傭中的僱員的利益分配方式也有著實質性區別,表現在:僱員是以純粹勞務去獲得僱主報酬,承攬人則是以其對於技術、設備的掌控或者對他人勞務的管理來獲得交易收益。

  袁先生還説,業主對受損設施有維修責任,且有義務告知工人施工點潛在的危險,並及時排除。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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