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圖文 >

保姆被害,僱主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保姆阿娣在東家幹活時,遭遇入室搶劫被害。日前,慈溪法院調解了這起保姆被害案,僱主賠償保姆家屬25萬元。

  去年11月,上虞市陳溪鄉人阿娣在慈溪做保姆時,不幸被入室搶劫者殺害。一邊是無財産可供執行的犯罪嫌疑人,一邊是並無過錯的僱主,出人意料的是,今年3月,死者家屬放棄對前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轉而將僱主告上法庭索賠65萬餘元。

  此案雖已落定,但由此引發的爭論卻遠遠沒有結束:保姆遇害,是否該由同樣是受害者的僱主來賠償?如需要賠償,賠償的依據是什麼?保姆和僱主的自身權益又該如何維護?

  不告劫者告僱主

  去年11月5日上午,慈溪市環馳景觀花苑小區某居民樓內,一名自稱快遞員的男子敲開門後,將刀刃刺進保姆阿娣脖頸,阿娣倒在血泊中,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據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是個慣犯,案發前10天剛刑滿釋放。今年3月15日,因查明犯罪嫌疑人曹某無財産可供執行,死者家屬毅然放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轉而將僱主老馬爺孫倆共同告上法庭,索賠65萬餘元。

  上月底,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4月15日,死者親屬拿到賠償款。

  是否雇傭為焦點

  在此案中,死者和被告是否為雇傭關係成為爭議的焦點。原告代理人認為,去年9月,阿娣經人介紹,受雇于馬某爺孫兩家,形成雇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保姆在僱主家工作時受到傷害,僱主應當賠償。

  而被告代理人認為,被害人每兩天去被告小馬家一次,每次幹活可獲得20元報酬,這證明保姆與被告人小馬之間不是雇傭關係,而是承攬合同關係。此外,被害人不是在另一被告人老馬的雇傭活動中致害,故兩名被告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原告表示,被害人每月工資所得為1800元,沒聽其説小馬有額外支付每次20元的工資,她是同時給小馬和他的爺爺老馬家做家政的,兩家人都是僱主。

  關注此案的律師張軍榮告訴記者,保姆與主人之間應該是服務合同關係。保姆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形式,不能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員類比,它是以家庭為單位,給主人提供生活服務為目的,不存在盈利問題。但即便只是服務合同關係,根據法律公平原則,當保姆為僱主服務時發生事故,僱主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家政派遣更保險

  保姆遇害,是否該由僱主賠償?網友“大榕樹”認為,倘若沒有證據證明主人有過錯,讓主人承擔責任,看起來挺冤的。僱主出於道義,自願負擔部分費用,這還説得過去,如果被漫天要價,今後誰還敢請保姆?同樣在慈溪做保姆的趙彩華認為,保姆也是一種職業,這和工傷一樣,在僱主家裏出事的,就應該由僱主承擔損失。

  辦理此案的法官黃科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保姆阿娣在雇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其被扶養人及近親屬即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向第三人曹某請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向僱主請求賠償,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享有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那麼,僱主該如何規避這樣的風險呢?黃科軍認為,如果保姆阿娣是由家政機構派遣的,雙方簽訂了正規的用工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就由家政公司承擔責任,馬某爺孫兩家也不會如此糾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