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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確8類文物不得拍賣 禁用"僅存"等誘導詞語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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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7月5日電 5日從國家文物局了解,為切實加強對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管理,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發展,針對當前文物拍賣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虛假宣傳、超範圍經營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即拍品)審核工作,國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于發佈之日起實施。

  意見説,加強標的審核工作,對落實文物保護責任,規範文物流通秩序,滿足人民群眾收藏鑒賞需要,促進文化産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合法、有效是開展標的審核工作的前提,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公安部門,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拍賣經營等違法活動的企業進行查處。

  意見明確下列8類標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二)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三)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五)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六)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七)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意見強調,要強化拍賣專業人員徵集鑒定責任,健全標的審核制度,嚴格標的報審管理,規範拍賣圖錄管理。

  標的報審材料中,須有本企業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含已考取《文物拍賣企業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標的徵集鑒定意見,對出具虛假徵集鑒定意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其專業人員資格。企業必須整場報審文物拍賣會標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不得少報、假報或以藝術品名義報審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企業須在所有拍賣圖錄顯著位置刊登相關批復文件,拍賣圖錄文字嚴禁使用“罕見”“僅存”“國寶”等誘導性詞語,不得擅自更改標的定名。

  意見説,要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暫停直至撤銷其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處罰,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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