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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賣禁用“國寶”等詞語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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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新華社電 國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明確“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等8類文物不得拍賣。

  意見強調,標的報審材料中,須有本企業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含已考取《文物拍賣企業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標的徵集鑒定意見,對出具虛假徵集鑒定意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其專業人員資格。企業必須整場報審文物拍賣會標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不得少報、假報或以藝術品名義報審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企業須在所有拍賣圖錄顯著位置刊登相關批復文件,拍賣圖錄文字嚴禁使用“罕見”“僅存”“國寶”等誘導性詞語,不得擅自更改標的定名。

  國家文物局5日舉行記者會,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宋新潮指出,《意見》對拍賣專業人員徵集鑒定責任等作出了規定,“過去,對標的由於沒有法律上的或審核上的明確要求,文物部門管真不管假,造成一些企業知假拍假。現在如果標的是唐代的,鑒定專家就必須拿出其唐代出土的、或是傳世的證據,而且必須簽字。”

  8類標的不得上拍

  ●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

  ●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

  ●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附屬構件

  ●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珍貴文物

  ●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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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寶節目禁暗示專家“提價”

  據新華社電 針對當前個別廣播電視鑒寶類節目過分關注文物經濟價值,宣揚錯誤投資收藏理念,存在過度娛樂化的現象,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文物局近日就進一步加強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規範和管理髮出通知,要求各級廣播電視機構對照通知規定進行全面檢查。

  通知要求文物鑒定類節目中出現的用於鑒定的文物必須為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必須為法律規定允許買賣的文物;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通知要求,節目要科學展示文物鑒定的複雜過程,明確提示投資文物收藏風險,文物估價要提供市場依據。不得在節目中編造文物流傳故事、誘導“持寶人”杜撰虛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員扮演“持寶人”,不得暗示或要求專家修改文物評估結果、高估文物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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