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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刑期5年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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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7月6日消息: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

  當務之急健全信息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出臺這個文件是“兩高三部”為貫徹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要求,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切實維護有犯罪記錄人的合法權益,經過近四年深入、系統的調研、論證並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後,出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製度是近現代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員個體利益而設立的一項專門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犯罪記錄製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記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詢或通報制度以及犯罪記錄封存或消滅制度等內容。現階段,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關犯罪人員犯罪信息的登記、管理、通報或查詢工作機制。

  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

  “犯罪記錄製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都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犯罪記錄製度。”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個文件中借鑒了國外較為成熟的做法,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信息的登記主體和登記內容、犯罪人員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員信息通報和查詢等工作機制以及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並結合我國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意見規定,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記錄信息庫將互聯互通

  意見提出,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意見指出,犯罪記錄製度在我國是一項嶄新的制度。在實踐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妥善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該項工作取得實效,以推動我國犯罪記錄製度的發展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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