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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允許可轉債作為質押券回購交易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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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4日發佈通知稱,為進一步完善深圳債券市場基礎制度,簡化債券回購模式,提高市場吸引力,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擬實施“統一國債回購與企業債回購品種”和“允許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質押券進行回購交易”兩項措施。

  深圳市場國債回購與企業債回購品種統一後的債券回購品種按期限分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九個品種。新債券回購的證券代碼和證券簡稱繼續沿用原國債回購的代碼和簡稱。新債券回購的交易適用深交所《交易規則》、《債券、債券回購交易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

  新債券回購推出後,原國債回購直接轉化為新債券回購,原國債回購的未到期合約直接轉化為新債券回購的未到期合約;原企業債回購證券將被設置為停牌狀態,未到期合約全部到期後,回購代碼將摘牌;原國債回購標準券和企業債回購標準券將合併為債券回購標準券,所有質押庫中的債券統一折算為可回購額度(標準券數量)。

  可轉換公司債券納入質押庫後,深市債券可用於回購的品種包括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分離交易可轉債和可轉債。可轉換公司債券申報作為質押券期間,已申報為質押券部分不可進行轉股和回售申報;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前10個交易日停止提交入質押庫;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質押券需符合的資質標準及標準券折算率的確定方式另行通知。

  深交所表示,以上兩項措施擬與提高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效率等項目同時實施,實施日期另行通知,要求各會員及相關單位在8月上旬前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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