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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東三兄弟潛逃十年 未如實供述罪行各判十多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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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網海口7月4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嘉珮)4日,南海網記者從樂東法院獲悉,一起作案手段殘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被告人潛逃十年之久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在樂東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琳、李某沐、李某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刑罰,並負連帶責任賠償受害人46萬餘元。

  2002年1月31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偉與被害人的母親黎某菊因瑣事發生爭執並將其推倒在地,黎某菊哭叫旁人去通報家人,被害人李某勤持刀趕到現場欲與被告人李某偉打架。被告人李某琳(李某偉大哥)、李某沐(李某偉二哥)隨後持山鉤刀趕來,夥同被告人李某偉(持刀)圍住被害人李某勤,對其雙足、背部等部位連砍數刀,當場致其右膝下足離斷、左踝開放性骨折,血管、神經、肌腱斷裂及背部、右上臂及左肩胛部等多處受傷。被告人李某琳、李某沐、李某偉三人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李某勤的傷勢屬重傷,傷殘等級四級。

  案發後,被告人潛逃近十年,至2011年8月才到公安機關投案,但不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該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被告人犯罪性質、作案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態度等,認為對被告人李某琳、李某沐不適用從輕處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偉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對被告人李某偉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故判處李某琳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李某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李某偉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負連帶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勤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治療費等,合計46萬餘元。

熱詞:

  • 被告人
  • 李某偉
  • 如實供述
  • 罪行
  • 剝奪政治權利
  • 有期徒刑
  • 被害人
  • 作案手段
  • 從輕處罰
  • 開放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