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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原副主席劉卓志一審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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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案,昨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收受總計817萬餘元人民幣構成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捲入近30起受賄中

  現年58歲的劉卓志出生於吉林省雙遼市,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案發前,其負責農牧業經濟和農村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業廳等。

  升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之前,劉卓志長期在錫林郭勒盟(下稱錫盟)任職,而在落馬前他的多名老部下先後被查辦,之後中紀委對劉卓志展開了調查。

  由於省部級高官腐敗案跨省異地審理已經成為相對固定的司法管理,劉卓志一案也被指定在了北京審理。

  之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劉卓志共計捲入近30起受賄中,除了收受500萬現金外還有30萬美元以及實物,總計金額高達800余萬。作案手法包括利用職務便利賣官給下屬、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幫人運作礦産手續等。後來的庭審中,劉卓志承認了全部指控。

  單獨或夥同妻子受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牟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鋻於其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法院一審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 案件時間表

  ●2010年12月15日

  劉卓志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0年12月23日

  中央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1年1月6日

  劉卓志被免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職務。

  ●2011年1月14日

  劉卓志人大代表資格被罷免。

  根據中紀委的通報稱,劉卓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和禮金。劉卓志的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紀委、監察部審議並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劉卓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簡歷

  劉卓志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4月入黨。

  1997年6月-1998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參加東財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學習。

  1998年9月-2001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

  2001年8月-2003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盟長。

  2003年4月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

  2006年5月 任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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