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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罪成立 被判無期徒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2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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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7月2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遼寧春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賈乘麟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鋻於其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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