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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等納入工傷保險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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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起:

  事業單位等納入工傷保險

  城鎮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延長2個月

  本報訊(記者王志新)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從今日起,武漢事業單位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政策微調,詳細情況可登錄市人社局官方網站(http://www.whrsj.gov.cn/)查詢。

  事業單位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範疇

  7月1日起,我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依規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執行。事業單位等組織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今後費率如有調整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

  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時間延長2個月

  從7月1日起,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時間延長兩個月,由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未在規定時間內參保繳費的居民不能補辦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也不能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1周歲(含1周歲)以內的嬰兒在出生一年內參加居民醫保,參保時間在1月1日至8月31日的,應繳納參保當年的居民醫保費;參保時間在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自願繳納參保當年和次年的居民醫保費,也可選擇只繳納次年的居民醫保費。

  嬰兒在出生90天內(含90天)辦理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手續的,可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嬰兒在出生的90天后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手續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嬰兒在出生後因病發生醫療費,並在出生90天內補辦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手續的,可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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