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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與企業發展並非不可兼得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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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3歲內寶寶家長每年可享10天“育嬰假”幾乎不可能實現。記者從26日召開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獲悉,此前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在其草案修改稿中刪除了10天育嬰假、“男性關愛日”等規定。有委員認為企業形勢不好,10天育嬰假不利經濟發展。(6月27日《廣州日報》)

  給職工放育嬰假和延長育嬰假是對職工權益的保護,是對廣大勞動者的關心和關愛,是以人為本管理制度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更是廣大勞動者的共同期盼。但是,政府以目前企業形勢不好,放10天育嬰假不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不利於經濟發展,刪除了10天育嬰假條款,10天育嬰假泡湯。

  客觀來説,政府給出的取消育嬰假的理由並非完全沒有道理,相反有一定的合理性,説出了一個基本事實。事實上當前國家經濟形勢的嚴峻性一點都不亞於全球金融危機之時的狀況,現在確實有很多企業在經營等方面遇到了很多嚴重的困難,經營負擔比較重。在這樣的大環境、大氣候下,實行10天育嬰假制度,的確會加重企業的經營負擔,不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不利於地方的經濟發展,甚至反過來會加劇企業在用工上的性別歧視,拒絕招聘女工,以逃避育嬰假加重企業的負擔。

  然而,企業給職工放育嬰假與保障企業健康良性發展之間並非是對立體,兩者之間的矛盾並非不可調和。實際上兩者可以兼得,育嬰假和企業發展之間不是單選題,而是多選題,既可以不讓育嬰假泡湯,也能保障企業健康發展,關鍵在於政府具體怎麼做,怎樣為延長育嬰假保駕護航。

  從理論上講,落實育嬰假,必然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但是,政府可以將企業放育嬰假的負擔轉嫁過來,或者是減輕企業在育嬰假上的負擔,而不是讓企業獨自承擔育嬰假的全部經濟負擔。事實上從保障職工權益角度説,讓企業獨自承擔育嬰假的經濟負擔本身就不合理,政府應當分擔部分負擔,因為女性哺育嬰兒不僅是喂養自己的孩子,也是為國家喂養接班人。筆者認為,政府可以採取承擔育嬰假負擔的方式保障育嬰假和企業發展,對於給職工放育嬰假的企業實行一定的稅收返還,或者是給予減稅的優惠政策,不讓育嬰假的負擔全部落在企業身上。由此既能保障育嬰假,提升企業放育嬰假的動力,還不增加企業的額外經濟負擔,不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對企業的健康發展也就不造成負面影響。

  説白了,只要政府願意通過減稅的方式承擔職工育嬰假的經濟負擔,就既不讓企業遭受經濟損失,加重經營成本,又能讓勞動者享受福利待遇,實現雙贏,政府何樂而不為?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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