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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亡沙坑 承包人負主要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0: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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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未成年人小明與一小夥伴到沙坑玩耍時,不幸在坑內水塘裏溺水身亡。小明的父親把沙坑的承包人告上了法庭,認為是他疏于管理導致了這次故事,要求賠償死亡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13萬元。

  夏天的一個下午,沙坑對面的住戶劉某,開始看見兩個小孩在沙坑裏玩,後來一個孩子獨自離開。他感覺事情不對勁,便去沙坑處察看,發現有小孩衣服扔在那裏,於是他通知了沙坑承包人王某,王某撥打電話報警,但遺憾的是當天並沒有打撈出溺水者。第二天,有人告知溺水者可能是小明,派出所民警通知了其家屬,並找來和小明同玩的小亮到現場指認方位,才將小明的屍體打撈上來。

  蘿北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雖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作為小學四年級的學生,應該意識到沙坑水塘裏洗澡玩耍的潛在危險性,故其對死亡後果存在過失,應承擔30%的責任;小亮作為玩伴,有相互救助的義務,且離出事地點五十米處就有住家,周圍的耕地裏還有幹活的人員,但其未盡到基本的呼救義務,並獨自離開,使小明失去了寶貴的營救機會,因此他也應承擔20%的責任。沙坑的承包人王某,雖在沙坑東側圍有60公分高的鐵絲網,並設置了一處警示牌,採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這些措施根本起不到足夠的警示作用,尤其是明知由於雨水大,有的地方水深達3米的情況下,沒有進一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故對小航的死亡承擔50%的責任,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條例判決王某賠償死者家屬6萬餘元,小明的父母放棄對小潤賠償權的追究。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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