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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為勞務派遣“定調”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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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袁定波

  6月26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範圍等亮點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勞務派遣用工糾紛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司法實踐中有哪些困境?草案將給審判實踐帶來哪些變化?《法制日報》記者6月28日採訪多地基層法官發現: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糾紛由於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司法實踐易陷入兩難境地。

  現行界定籠統尺度難把握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婷姿認為,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該如何界定,派遣至不具有上述“三性”特徵崗位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缺少具體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勞務派遣行業不縮反擴。

  “在法院受理的勞務派遣用工糾紛中,勞動者提出的主要理由就是,其工作崗位不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這三性要求。然而,由於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崗位三性的規定較為原則,表述具有倡導性意味;同時,對三性具體標準、不符合三性的派遣行為效力如何均未作規定,致使法院無法依照三性標準否認勞務派遣合同效力。”徐婷姿説。

  記者了解到,2009年以來,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務派遣合同案件呈下降趨勢,但問題相對集中。鄞州法院民四庭庭長王貴玉分析説,這些案件中,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基本上屬於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範圍內,工作時間也較長,並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適用崗位規定。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為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但沒有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作進一步界定,導致審判實踐中難以掌握統一尺度。”王貴玉説。

  王貴玉的困惑是:如果認可派遣成立,勢必是對企業規避法律,將用工風險轉嫁給承擔責任能力差的派遣單位行為的助長。一旦否定派遣的成立,派遣不成立導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由誰承擔,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這就給審判實踐造成了新的問題。

  嚴格限定實現制度初衷

  採訪中,多位法官表示,導致審判實踐陷於“兩難”處境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適用崗位的規定過於原則,未作具體量化界定,不利於實踐操作。

  記者了解到,此次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對勞務派遣用工範圍進行了嚴格限定,還就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作了明確。

  為嚴格限定勞務派遣用工,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並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的勞動者替代工作。

  徐婷姿認為,雖然草案並沒有對不符合三性特徵派遣行為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但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這種派遣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草案的相關規定,必將起到限制規範勞務派遣用工、真正實現勞務派遣制度設立初衷的作用。

  “勞動合同修正案對於勞務派遣的三性作出明確界定,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規範行為,也使得審判實踐有一個可操作的統一尺度,具有重大意義。”王貴玉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出臺充滿了期待。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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