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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大博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點石公司、天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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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西安交大博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或“交大博通”)2012年6月27日收到民事上訴狀,上訴人西安點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點石公司”)、西安天元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元公司”)已就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陜民二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本公司為被上訴人,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簡稱“城市學院”)、西安交通大學為第三人。

  點石公司和天元公司的上訴請求為:1、請求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陜民二初字第00001號民事一審判決書,重新審理判決本案。2、請求確認西安博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博捷公司”)是城市學院70%股權的舉辦人之一。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給博捷公司返還其所侵佔博捷公司擁有的城市學院法人財産權、管理權以及經營權等全部權利。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給博捷公司返還其從城市學院非法取得的全部收益。5、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本案以前情況為:

  1、2009年4月本公司收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2009)陜民二初字第00001號,案由是點石公司和天元公司因股權糾紛向陜西高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訴訟請求為:(1)請求確認博捷公司是城市學院的舉辦人之一;(2)請求本公司將持有城市學院70%的法人財産權、管理權以及經營權等返還給博捷公司;(3)請求本公司從城市學院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全部收益(上述訴訟請求數額共計10190.3萬元)返還給博捷公司;(4)請求本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收到應訴通知書後,本公司積極應訴。

  2、2012年6月6日本公司收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陜民二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陜西高院認為:城市學院的舉辦者是西安交通大學和交大博通,西安交通大學享有城市學院30%的投資者權益,交大博通享有城市學院70%的投資者權益,博捷公司雖然向城市學院投入了520萬元,但其並不是城市學院的舉辦者,不享有舉辦者權益。故本案中交大博通沒有損害博捷公司的權益,點石公司、天元公司以股東代表訴訟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判決:駁回原告點石公司、天元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1315元,由點石公司、天元公司承擔。

  3、關於上述詳細情況請見本公司于2009年4月4日、2012年6月8日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對於城市學院70%股權,本公司已經履行了城市學院合作辦學的全部法定必要程序,本公司作為城市學院的舉辦者並享有70%的投資者權益,是具有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對於本案,本公司將積極應訴,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特此公告。

  西安交大博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6月28日

熱詞:

  • 城市學院
  • 天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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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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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請求
  • 西安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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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證券報
  • 投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