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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處級政府辦事處主任為索要房産成專職信訪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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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雖勝訴卻生新愁

  張志新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正是因為酒店生意紅火,“捷虹”才遲遲不願騰房,萬般無奈,我們才走打官司這條路,儘管一審勝訴,我不知道房子何時才能交接?”

  2008年初,有人給張志新出主意,不如以這處房産的權證為依託,辦一家公司,隸屬於辦事處,以公司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或許好辦些。

  張志新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我們這叫‘迂迴救房’,直接要房受阻,只好走這條路。然而,註冊公司的道路並不平坦,由於一邊持證,一邊佔房,很多手續辦理艱難,直到2009年10月底才拿到‘石家莊秦皇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

  從2009年12月16日提起民事訴訟,經過訴前保全,開庭審理、舉證質證等程序,至判決書下達,其間整整經歷了一年。

  判決書全面駁回了捷虹大酒店關於“優先購買權”:“法院拍賣本案涉訴房産前,已電話通知了捷虹大酒店,拍賣公司給其送達了書面通知,並報紙刊登了拍賣公告,進行了長達半月的拍品展示,被告和第三人稱其不知道拍賣,本院不予採信。”

  “拍賣中先設定的抵押權與後成立的租賃權並存時,應適用前手優於後手的民法原則,故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項: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書認定:“秦皇島市政府駐石家莊辦事處在法院委託舉辦的本案涉訴房産拍賣中,依法取得了石家莊市支農路20號房産的所有權,且支付了相應的兌價。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其購買房産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第三人仍依據被告與原房屋産權單位簽訂已過期的租賃合同佔用該房産沒有法律依據。其佔用該房産拒交租賃費已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由被告和第三人交付其租賃佔用的房産、給付租賃費、承擔違約金和利息。”

  元旦前夕,《法治週末》記者以旅客的身份來到河北省石家莊市支農路20號,這是一幢6層高的樓房,“捷虹大酒店”5個大字懸挂在門楣之上。服務員告訴記者,今天客滿,沒有房間了。

  《法治週末》記者問:“能不能辦會員卡、享受打折房價?”

  服務員:“我們生意很好,什麼時候房價都不打折。”

  張志新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正是因為酒店生意紅火,‘捷虹’才遲遲不肯騰房,萬般無奈,我們才走打官司這條路,儘管一審勝訴,我不知道房子什麼時候才能交接?”法治週末見習記者 劉立民 法治週末記者 陳磊 發自河北石家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