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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2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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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8日訊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交所提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的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一)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三)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四)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五)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産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産為正數;

  (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八)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九)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關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終止上市後3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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