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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完善退市標準 恢復上市需滿足7大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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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6月28日訊 週四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交所稱,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方案設計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安排。

  在增加退市指標方面,《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多項退市指標,可分為財務指標、市場交易指標、合規指標、主體資格存續指標等4類。上交所稱,總體而言,現有指標存在類型比較單一、標準不夠清晰等不足。從實踐看,對於退市指標的完善,在適度增加退市指標的同時,應著眼于提高退市指標的可操作性,減少退市指標的規避空間。具體措施方面,包括增加凈資産指標、增加營業收入指標、增加審計意見類型指標、增加市場交易指標和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的指標。

  另外,上交所將嚴格恢復上市要求。上交所提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以下七大條件,方可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産為正數;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六)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範、無重大內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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