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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害方怕被訛詐逃逸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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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湖南6月28日電(通訊員李亮 陳思迷 陳利清)他本是被撞的受害方,卻因害怕承擔責任選擇一走了之,卻不知,這一走,就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了。6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甘某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6月3日13時56分許,甘某駕駛一輛自卸低速貨車由南往北行駛在湖南省沅江市一級公路上,當其行駛至工業園製衣廠地段時,因恰遇熟人便減速想跟對方打個招呼。然而,不料想,同方向駕駛著一輛無牌二輪輕便摩托車的張某徑直追尾撞上甘某,造成張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甘某急忙停車查看,見張某摩托車被撞壞,其人也跌落進道路邊上的溝渠,一下慌了神,在“即使不是自己撞上的也很可能會被對方‘訛’上”的念頭驅使下,甘某非但沒有保護現場和立即搶救張某,反而加大油門,駕車逃逸,事後更是積極擦掉車輛被撞痕跡以毀滅證據。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就在甘某自以為逃過一劫時,不想立馬就被公安機關抓獲。

  辦案檢察官説,在本案中,甘某本不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但其逃逸行為改變了事故責任分配,使其最低也要負主要、乃至全部責任。檢察官提醒廣大車主,發生交通事故後,要敢於承擔責任,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逃逸,而應留在現場報警、協助救援,不僅能最大程度地挽回生命、減少損失,更能為自身減輕罪責。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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