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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繳費年限全國互認 公務員養老保險辦法將制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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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報業網訊 國務院日前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社保基金會聯合製定的《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並下發通知要求貫徹執行。綱要指出,要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實現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累計合併計算。

  綱要指出,“十二五”時期,將研究制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這是否是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的開端,業內人士表示還有待觀察。

  揚子晚報記者昨日從省人社廳了解到,去年我省就已實現醫保繳費年限“省內互認”,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規定前,就專門發文對退休時的醫保參保年限,以及跨地區跨制度繳費年限累計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省人社廳醫保處處長沈煥根告訴記者,目前全國各地的醫保統籌都是封閉式屬地化管理,甚至在同一個城市不同區也各自統籌,且最低繳費年限均有不同,大部分地區規定是15年,但也有的地方規定是10年,或者20年。如果繳費年限各地不互認,對於那些在各城市間轉換工作的人員來説,儘管一直在參加醫保,但可能在每一個城市都未能達到當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退休後就無法享受醫保待遇。

  去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施行,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規定前,江蘇于去年7月18日專門發文,統一了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問題:到達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退休前處於連續參保狀態,且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實際繳費年限達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關於跨地區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的問題,我省規定,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對於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從業人員,而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參加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繳費年限可採用補差的辦法與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補差的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舉個例子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南京參保2年了,跳槽到淮安,參加了當地的醫保,工作5年後,他又跳槽到鹽城工作了5年,他現在到了退休年齡,如果醫保繳費年限不互認,那麼王先生在鹽城的實際繳費年限只有5年,達不到鹽城市“最低實際繳費年限10年”的規定,那麼王先生就享受不到退休人員的醫保待遇。如果醫保繳費年限互認,那麼王先生的繳費年限就可以“累計計算”,為12年,在退休前,他只需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就可以享受到退休後的醫保待遇。

  那麼出了省呢?這個就需要看所涉及到的省是否已經具備了醫保繳費信息的聯網條件。

  揚子晚報記者戚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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