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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擬規定跨省流動就業者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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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新華網 時間:2011年5月12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稿提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據悉,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草案)》。

  為了進一步維護參保人員權益,草案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相關待遇作了進一步細化,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第八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此外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後,按照“繳費不足十五年人員的繼續繳費辦法”或“未繼續繳費的轉接辦法”辦理。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十五年。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法實施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條規定延長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