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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為躲債務轉百萬房産給女兒 法院判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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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6月27日電(陸志浩朱曉穎)包某夫妻負債纍纍,費盡心機轉移部分財産望今後能夠東山再起。蘇州太倉法院27日公佈,一審、二審法院皆判決包某夫妻轉讓房産的行為無效。

  2011年12月包某夫妻因其開辦的皮革公司無法償還欠太倉某銀行的匯票兌付款及貸款本息,被太倉法院判決歸還銀行各項本息共計1200余萬元,包某夫妻係債務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1年9月在欠款訴訟期間包某夫妻就將其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高檔住房一套以3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還在上學的女兒。該銀行知悉後,以包某夫妻逃避債務為由向太倉法院起訴包某夫妻轉讓房産的行為無效,包某夫妻辯稱該房産是其女兒用多年積累的壓歲錢等購買的,屬於合理有償轉讓。

  法院審理後認為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包某夫妻對原告銀行負有保證債務的事實已由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予以確認,但包某夫妻一直未清償該債務。雖然包某夫妻與第三人包某女兒以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的形式轉讓了其共有的房屋,但包某女兒是學生,無工作也無其他生活來源,無法支付房屋對價。第三人雖然稱是用歷年的壓歲錢和生日禮金等抵扣了部分房款,但未出示證據證明其實際給付房屋對價的事實,因此,該轉讓實為無償轉讓。被告包某夫妻在負有債務的情況下,仍故意無償將房屋轉讓,損害了原告銀行的債權,故太倉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包某夫妻轉讓房屋給女兒的行為,該轉讓行為自始無效。

  判決後包某女兒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審查事實和證據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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