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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人用也可能成被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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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將愛車好心借給朋友使用,沒想到出了交通事故之後,自己卻被告上了法庭。昨天,在包河區法院,車主吳某被自己毫不相識的王某告上了法庭,吳某被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20135元。合肥市包河法院審理後判決吳某承擔30%的責任,共賠償王某6040.5元。

  據了解,2011年12月的一天,王某和同學沙某等四五個人一塊開車去合肥郊區遊玩,在回家途中,同學沙某駕車逆行撞到了樹上,造成王某受傷。王某傷情經診斷為“腦挫裂傷、左前臂皮膚挫裂傷”,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0135元。而沙某駕駛的車子是吳某的。此次交通事故被交通支隊認定為沙某無證駕駛,應負全部責任,因此,王某要求租車人吳某、同學沙某賠償其相應損失。

  在法庭上,被告吳某辯稱,他與王某、沙某等人都不認識,也無任何關係。是案外人劉某向他借用車輛辦事,至於劉某又把車交給了何人,他毫不知情,更無授意。原告王某為免費搭乘車輛發生的事故,不應該將全部損失由各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原告王某表示自願放棄對同學沙某的賠償請求,僅要求租車人吳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汽車是危險工具,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車輛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吳某從租賃公司承租肇事車輛,轉交劉某使用,而劉某係無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吳某放任危險的發生,其行為與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庭審中,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承擔30%的責任,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6040.5元。 (通訊員張建本報記者楊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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