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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制毒運輸感冒藥按販毒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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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首次明確,以加工、提煉製毒物品製造毒品為目的,購買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進出境的,分別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近年來,傳統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而麻黃鹼類物質是製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

  孫軍工稱,當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流失方向主要有兩個:一是流入制毒渠道。我國近年來查獲的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部分地區已形成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麻黃鹼類物質製造甲基苯丙胺的産業鏈。二是流入制毒物品交易市場。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實施製造毒品犯罪,轉而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出麻黃鹼類物質後進行走私、販賣。

  孫軍工稱,藥品企業合法生産、經營、進出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以及個人出於藥用目的,購買或者攜帶少量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進出境的,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王麗娜 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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