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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 被用於製造毒品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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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從源頭上懲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提出了明確的法律適用標準。

  《意見》明確,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制毒物品製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意見》還明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涉案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所含的麻黃鹼類物質應當達到以下數量標準:麻黃鹼、偽麻黃鹼、消旋麻黃鹼及其鹽類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鹼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上限的,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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