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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藥用攜少量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進出境不犯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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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性質較為特殊,在醫藥領域屬於常用藥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會被犯罪分子作為制毒原料加以利用。因此,《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始終堅持以下兩條基本原則:一是依法懲治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二是立足現有法律規定,嚴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觀要件,防止定性不當或者擴大打擊面,影響群眾用藥方便和藥品企業的合法生産、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依據上述基本原則,司法解釋從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與製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關係出發,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範:第一,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行為的定性作出明確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製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實施走私、非法買賣、加工提煉等行為的,分別按照製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第二,限定共同犯罪的認定範圍。對於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實施毒品犯罪活動,而提供相應幫助的,才能夠認定為共同犯罪。第三,明確制毒物品數量認定辦法和定罪數量標準。為保證量刑的科學性,要求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中的麻黃鹼類物質進行含量折算,並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文件明確限定了定罪數量標準。

  他強調,藥品企業合法生産、經營、進出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以及個人出於藥用目的,購買或者攜帶少量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進出境的,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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