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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玩染毒癮 吸毒又販毒 19歲少女獲刑1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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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昨天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在牛山審判大樓召開宣判大會,7名毒品犯罪分子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

  【案例1】

  自稱“好玩” 她吸毒又販毒

  站在宣判席下的東莞女孩小吳,一直低著頭,眼神有點迷惘。她個子嬌小,眉目清秀,年僅19歲。因販毒數量大,她被判刑十五年。

  一個花季少女,是如何走上販毒道路的呢?小吳告訴記者,她初中畢業後就沒有讀書,幫人賣衣服。去年12月份的一天,在朋友的朋友介紹下,她跟著到了一個娛樂場所,覺得好玩,就跟別人一起吸毒。當時自己不知道這樣會觸犯法律,別人也沒有告訴她。後來就一邊吸毒一邊販賣毒品,走上了以販養吸的道路。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開始,小吳在虎門鎮販賣K粉、“奶茶”等毒品。2012年2月初,她先後在虎門名店銀座酒店附近、月神酒吧門口兩次共販賣了4克K粉給張某;同年2月10日,她又在名店銀座酒店1609房販賣了4克K粉和1包“奶茶”(重約24克)給鄧某。同年2月15日15時許,公安人員在虎門鎮某酒店客房將吳抓獲,當場從吳的手提包內繳獲7包K粉(共重95.39克,經檢驗含有氯胺酮成分)、12包“奶茶”(共重288克,經檢驗含有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成分)、3瓶“開心水”(共60毫升,經檢驗含有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成分)、3包“開心粉”(共重3.9克,經檢驗含有亞甲二氧基甲安非他明和氯胺酮成分)以及電子秤一台。

  法院認為,小吳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且屬於販賣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鋻於其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小吳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産2萬元。

  【案例2】

  容留他人吸毒 他被判刑

  32歲的男子黃某,廣東省電白縣人,係吸毒人員。2011年11月上旬,黃購買了一批麻古藥丸用於吸食。同月17日,黃租住了長安鎮某公寓,期間容留吸毒人員陳某在房內共同吸食麻古藥丸。同月18日4時許,經群眾舉報,公安人員在該房間內抓獲黃等人,當場在房間內繳獲14.1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可疑紅色藥丸一批,以及58.69克含咖啡因和非那西丁成分的紅色粉末一包、248.4克含環己胺成分的白色晶體一包及電子秤等物品。經檢測,黃、陳的尿檢結果均為甲基安非他明類毒品呈陽性反應。法院認為,黃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鋻於其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相關鏈結

  另5人判決情況一覽

  潘某勇 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楊某春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張 某 販賣毒品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95元

  吳某開 販賣毒品罪,判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

  吳某利 販賣毒品罪,判其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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