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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開啟視聽表演國際保護的新時代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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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簡稱《北京條約》)今天在京正式締結。專家表示,新條約開啟了視聽表演國際保護的新時代。

  新條約的締結,正逢中國的著作權法第3次修改徵求意見,那麼著作權法是否要依據新條約作新的調整呢?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産權學院教授王遷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在給予表演者專有權利方面已經達到了新條約的要求。而《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對表演者的保護水平更高。如《北京條約》並不強制要求締約國為表演者規定出租權,除非商業性出租會導致錄有表演的視聽錄製品被廣泛複製。而在我國,出租DVD、錄像帶等視聽錄製品的情況已經很少了,出租行為並未導致錄製品被廣泛複製,因此《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對表演者出租權的規定,已經超出了《北京條約》要求的保護水平,表明了中國保護表演者的積極態度。同時,《北京條約》保護的表演者,既包括對作品進行表演的人,也包括對民間文藝表達進行保護的人。對於後者,我國現行著作權立法尚未提供保護,而《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則已明確將表演者的範圍拓展到了“表演民間文學藝術的人”。這對於維護我國民間藝人的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那麼,新條約有什麼亮點?王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此前,涉及視聽表演保護的國際公約已有3個,但仍不全面。這次締結的新條約首次向已經經過表演者同意、錄製在視聽錄製品上的表演提供保護,有助於維護表演者的利益,避免視聽錄製品中的表演被未經許可地使用。他舉例説,對於中國著名京劇表演藝術家梅葆玖的表演,依之前的國際條約,別人在現場進行錄音錄像要經過他許可。但對於對經其許可製作的錄像進行翻錄的行為,各國沒有義務加以阻止。而依新條約的規定,梅葆玖先生作為表演者的權利得到了拓展,不論首錄翻錄都要經過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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