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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買感冒藥用於提煉製毒物品構成製造毒品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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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高一部”發佈辦理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刑事案件意見

  法制網北京6月26日訊 記者袁定波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針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6月18日聯合製定了《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加大了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意見從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與製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關係出發,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行為的定性作出明確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製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實施走私、非法買賣、加工提煉等行為的,分別按照製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就共同犯罪的認定進行了明確。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制毒物品製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分別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此外,意見明確了制毒物品數量認定辦法和定罪數量標準。為保證量刑的科學性,要求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中的麻黃鹼類物質進行含量折算,並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文件明確限定了定罪數量標準。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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