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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嚴打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制毒犯罪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5: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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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 馬海燕)針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況,中國將嚴打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制毒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向媒體介紹了新近出臺的《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並公佈6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全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曾破獲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案件。2009年至2011年,全國繳獲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黃鹼類復方製劑120.47噸。

  麻黃鹼類物質具有減輕鼻粘膜充血、擴張支氣管的作用,被廣泛用於制藥領域,又是製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由於麻黃鹼類物質及其單方製劑在中國被嚴格管控,不法人員難以直接獲得,轉而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提煉後作為制毒原料。

  據了解,中國近年來查獲的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部分地區已形成“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麻黃鹼類物質→製造甲基苯丙胺”的産業鏈。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大量流入非法渠道,不僅加劇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趨勢,甚至在個別地方導致藥品脫銷,擾亂了正常的藥品供應秩序。

  《意見》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製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實施走私、非法買賣、加工提煉等行為的,分別按照製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為保證量刑的科學性,《意見》要求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中的麻黃鹼類物質進行含量折算,並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文件明確限定了定罪數量標準。藥品企業合法生産、經營、進出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以及個人出於藥用目的,購買或者攜帶少量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進出境的,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完)

熱詞:

  •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