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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煉麻黃鹼按制毒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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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廈門3月22日電 記者吳亞東福建省禁毒委員會副主任、省公安廳副廳長李清今天下午在全國人大內司委召開的禁毒工作情況調研(廈門)座談會上建議,降低對非法買賣、走私含麻黃鹼藥品犯罪的追責起刑點,將非法提煉麻黃鹼列入制毒犯罪未遂範疇。

  據李清介紹,2009年以來,福建全省共破獲各類毒品犯罪案件8779起,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10372名,繳獲各類毒品共計4813千克,實現破案數連續三年增長幅度在8%以上。

  李清指出,現有法律法規尚未將含麻黃鹼藥品納入制毒物品範疇,犯罪嫌疑人往往對含麻黃鹼藥品的實際用途存在主觀明知刻意回避或避重就輕的情況,以“不知道含麻黃鹼藥品所用何處”或“不知道含麻黃鹼藥品用於制毒”為由進行推脫,公安機關難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只能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辦理,嚴重削弱了打擊效果。

  為此,李清建議,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非法買賣、走私含麻黃鹼藥品和非法提煉麻黃鹼犯罪予以明確定性,即降低對非法買賣、走私含麻黃鹼藥品犯罪的追責起刑點,將非法提煉麻黃鹼列入制毒犯罪未遂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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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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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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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