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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擬立法限制過度包裝 拒停售違規商品或被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5日 1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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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記者毛麗君6月21日報道:涵蓋了立法目的、試用範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包裝要求等12個方面內容的《上海市促進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計劃將於7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東方網記者了解到,草案在多次調研、徵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剛柔並濟”,以期從生産、銷售、消費、監管各環節限制過度包裝。

  生産銷售嚴約束 銷售者違禁且拒停售可罰款
  
  上海每年2萬噸的生活垃圾中有三分之一是過度包裝造成,固體廢棄物的一半是各式各樣花哨的包裝,然而,流通在申城市場上的商品90%不是上海造,客觀上增加了商品包裝從源頭上減量的難度。於是,商品的銷售環節成了立法限制過度包裝的主要抓手。

  東方網記者獲悉,草案擬明確,生産者和銷售者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食品、化粧品),對商品進行過度包裝、銷售,強調了銷售者在進貨過程中的把關義務。“銷售商在與生産企業簽訂進貨合同時須明確包裝要求,不僅簽收貨物時可要求生産企業提供商品包裝的檢測報告,如果生産企業拒絕提供,銷售商可以拒絕進貨,通過合同限制過度包裝商品流入市場。”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副主任陳兆豐説。

  據介紹,商品的生産環節和流通環節將由質監部門採用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全程監管,將重點監管國家已制定強制性規定的商品。“生産者違反強制性規定進行商品包裝的,質監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的過度包裝商品的,本次立法擬先責令其停止銷售,對拒不停止銷售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業自律重激勵 消費者可返還包裝亦可舉報
  
  對於國家已制定標準的商品,要嚴格落實、重點監管,而對於國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商品又該如何?陳兆豐表示,草案約束性和激勵性並舉,擬對企業減量行為進行激勵,同時強調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據了解,草案將設立一些引導條款,倡導生産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物回收利用及包裝成本等信息,行業協會將可指定一些行業自律規範,並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商品簡易包裝的認證。消費者一旦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向質監部門舉報。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將外包裝物返還給銷售者的,銷售者應當接受,而銷售者在與商品供應方訂立供銷合同時,可以對商品包裝物作出約定。”陳兆豐表示,目前上海已經開展了1000多個垃圾分類試點,一旦借鑒台北垃圾收費經驗,消費者將包裝返還給銷售者也將是大勢所趨。

  考慮到銷售者在包裝的回收上要承擔一定的成本,草案暫未明確規定這種返還是否有償,但銷售者在與商品供應方訂立供銷合同時可以對商品包裝物作出約定的規定,給銷售者決定是否有償回收包裝留有空間,“但如果銷售者認為商品包裝有較高回收價值,願意有償回收,我們還是十分鼓勵的。”

熱詞:

  • 過度包裝
  • 立法目的
  • 垃圾收費
  • 包裝成本
  • 強制性規定
  • 銷售者
  • 陳兆豐
  • 包裝標準
  • 固體廢棄物
  • 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