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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嚴禁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範圍養殖旅遊航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5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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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1日電 水利部網站近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黃河小浪底水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範圍的水面從事養殖、旅遊、航運等危及大壩安全運行的活動。

  意見稿明確,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山地、河灘及其附著物,由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

  意見稿規定,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應當經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同意,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意見稿還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範圍的水面從事養殖、旅遊、航運等危及大壩安全運行的活動。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同時,意見稿規定,在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圍墾庫區;(二)設置攔河漁具;(三)傾倒垃圾、渣土;(四)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妨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五)其他可能危害水庫安全和污染水質的行為。

  意見稿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水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處以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防汛、水文觀測、通訊、輸變電、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破壞大壩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山地、河灘及其附著物的;

  (三)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的;

  (四)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五)在大壩管理範圍內的水面從事養殖、旅遊、航運等危及大壩安全運行活動的;

  (六)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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