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黃河小浪底水庫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2: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中新網6月21日電 水利部網站近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黃河小浪底水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以下是意見稿全文:

  黃河小浪底水庫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黃河小浪底水庫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庫安全運行,規範水庫開發利用,維護水庫生態環境,發揮水庫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小浪底水庫(含與其配套的西霞院水庫)的大壩管理、運行調度,以及庫區開發利用、河道管理、水資源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小浪底水庫的管理與保護應當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除害興利、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職責1)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浪底水庫管理與保護的監督工作。

  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小浪底水庫調度、庫區河道管理和水資源管理工作。

  河南省和山西省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浪底水庫管理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管理職責2)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小浪底水庫的運行、調度、保護和庫區有關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開展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管理保護範圍劃定)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商河南省、山西省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小浪底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

  第七條(確權劃界)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和工程設施用地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第八條(大壩管理)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維護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規程做好水庫大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保證水庫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等設施設備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小浪底水庫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定期檢查與安全鑒定)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規定,制定小浪底水庫大壩安全檢查和安全鑒定制度,定期開展大壩安全監測、檢查、鑒定,對監測資料進行分析整理,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保障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發現危及水庫安全的隱患、異常現象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汛前汛後,以及遭遇暴風暴雨、特大洪水、強烈地震或者其他重大事故後,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實施安全鑒定和跟蹤監測、檢查,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庫大壩安全。

  第十條(大壩保護) 小浪底水庫大壩及其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水庫大壩及防汛、水文觀測、通訊、輸變電、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

  第十一條(大壩管理範圍土地使用) 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山地、河灘及其附著物,由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

  第十二條(大壩管理保護範圍活動管理1) 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應當經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同意,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三條(大壩管理保護範圍活動管理2)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管理範圍的水面從事養殖、旅遊、航運等危及大壩安全運行的活動。

  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大壩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第十四條(調度原則) 小浪底水庫調度應當在確保水庫安全的前提下,統籌防洪、防淩、減淤、供水、灌溉、發電、生態環境和其他用水的需要,兼顧近期和長遠利益,發揮水庫長期作用和綜合效益。

  小浪底水庫的發電調度應當服從防洪調度和水量調度。

  第十五條(調度程序)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調度計劃、調度方案、調度規程以及黃河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黃河水利委員會下達的實時調度指令,具體負責實施小浪底水庫防洪調度和水量調度,並接受黃河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黃河水利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小浪底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十六條(應急調度) 出現旱情緊急情況時,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執行應急水量調度指令,確保出庫流量控制斷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出現省際或者重要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水庫運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況時,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實施水庫應急泄流方案。

  第十七條(應急管理)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小浪底水庫安全度汛預案、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小浪底水庫管理突發事件監測制度,發現危及水庫運行安全的情況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小浪底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立即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黃河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並採取搶救措施。

  第十八條(防汛信息暢通)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收集工作,並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與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絡通暢。

  第十九條(庫區開發利用原則) 小浪底水庫水面和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水庫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

  第二十條(庫區開發利用管理)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與河南省、山西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簽訂小浪底水庫水面和消落區土地利用管理協議,對小浪底水庫水面和消落區土地利用提出指導意見,提供水庫年度蓄水計劃和汛期水情預報情況,並對水面和消落區土地利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活動要求) 在小浪底水庫水面從事養殖、旅遊、航運等開發利用活動,應當保證水庫運行安全,符合行洪輸水要求和水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不得妨礙水庫正常管理活動。

  消落區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水土保持和水污染防治的規定,防止塌岸滑坡、水土流失和水質污染。禁止在消落區修築永久性建築物。

  第二十二條(供水管理) 使用小浪底水庫供水的,除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外,應當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規定向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繳納水利工程水費。

  第二十三條(涉河項目管理) 在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水工程,或者建造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應當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或者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黃河水利委員會批准。黃河水利委員會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庫區經批准活動)在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黃河水利委員會批准:

  (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黃河水利委員會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庫區禁止性活動)在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庫區;

  (二)設置攔河漁具;

  (三)傾倒垃圾、渣土;

  (四)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妨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

  (五)其他可能危害水庫安全和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取水和排污管理) 在小浪底水庫內直接取用水資源,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和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黃河水利委員會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或者報經黃河水利委員會同意。

  第二十七條(水功能區劃) 小浪底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劃定。

  第二十八條(水功能區水質保護) 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小浪底水庫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經核定的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是實施小浪底水庫水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依據。

  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當對小浪底水庫水功能區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九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 小浪底水庫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商黃河水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劃定並設立明確地理界標和明顯警示標誌。

  禁止在小浪底水庫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 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小浪底水庫調度、庫區河道管理和水資源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巡迴檢查制度,做好對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必要時,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可以會同河南省和山西省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滑坡崩岸監測與處理) 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河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協議,加強小浪底水庫滑坡崩岸的監測、巡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小浪底水庫的有關主管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大壩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水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處以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防汛、水文觀測、通訊、輸變電、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破壞大壩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山地、河灘及其附著物的;

  (三)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的;

  (四)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五)在大壩管理範圍內的水面從事養殖、旅遊、航運等危及大壩安全運行活動的;

  (六)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第三十四條(水庫調度違法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小浪底水庫調度運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和實施處罰。

  第三十五條(涉河建設項目違法的處罰) 未經黃河水利委員會同意,擅自在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內修建水工程,或者建造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由黃河水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庫區違法活動的處罰) 未經批准從事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活動,或者違法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活動的,由黃河水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法取水、設置排污口的處罰) 未經黃河水利委員會批准,擅自在小浪底水庫管理範圍取水或者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或者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黃河水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熱詞:

  • 小浪底水利樞紐
  • 黃河水利委員會
  • 水庫管理
  • 小浪底水庫大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