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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獎勵有異議 5日內可提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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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周元春)今年4月1日,《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正式實施。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提高舉報各類食品安全違法線索的積極性,明確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發放和申領程序,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現有的舉報辦法,制定《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並於最新一期政府公報正式公佈。根據實施細則,舉報人對獎勵有異議的5日內可提出異議。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登記機構在登記食品安全舉報時,應當提示舉報人實名舉報,同時提示舉報人匿名舉報將無法獲得舉報獎勵,並詳細記錄舉報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舉報時間;被舉報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涉嫌違法行為的性質;涉嫌違法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

  實施細則對獎勵的兌現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經審查決定給予或者不給予獎勵的,辦案機構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且執行完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或者《不予獎勵通知書》。同時規定,舉報人對獎勵決定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或者《不予獎勵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構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無異議。而辦案機構應當對舉報人提出的異議予以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覆舉報人;認為異議成立的,提出具體的意見和理由,並按應予獎勵的情況辦理。

  該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

熱詞:

  • 舉報人
  • 有異議
  • 辦案
  • 不予獎勵通知書
  • 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
  • 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 實施細則
  • 食品安全監管
  • 實名舉報
  • 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