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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風光歸國有”別抬高企業開發的門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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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會不會限制企業的探測熱情,滋生權力尋租的空間?地方政府出臺法規的出發點,應是對綠色能源的開發起到促進作用,而不是抬高門檻。

  據新華社報道,黑龍江省近日頒布《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准,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這是我國首個規範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法規,引起輿論廣泛爭議,有網友指其本質是行政審批擴權,目的是為了“尋租”收費。

  昨日,黑龍江省氣象局回應稱,制定法規的初衷是為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促進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條例》並沒有設立任何使用權,也沒有規定任何收費項目,所以談不上擴權、尋租、收費。《條例》規定氣候資源探測許可不收費,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由於能源危機、化石能源對環境的污染和核能安全的不可確定性,世界各國都把注意力轉到開發可再生的綠色能源上,而太陽能、風能便是其中的代表性能源,也是各國大力瞄準和投資開發的主要綠色能源。對於綠色能源的開發當然要有規範,但規範的出發點,應該是對新綠色能源的開發起到促進作用,而不是抬高門檻。

  黑龍江氣象部門的回應雖然明確了探測許可不收費,但增加企業“負擔”的並不僅是直接費用,審批本身也可能成為一種“負擔”。《條例》明確了“新能源歸國有”,又詳細規定了氣象資源探測許可的設立、條件、申請和批准等,這在客觀上可能會限制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探測熱情,也容易滋生權力尋租的空間。

  從國際上來看,很多國家也在倡導新綠色能源開發,但對這些新能源的權屬問題則很謹慎。有些國家也曾有過將新能源明確為國有的聲音,但在法院判決和行政裁決中,最後都被否定。為了保護民間資本開發新能源的積極性,一些國家還專門出臺鼓勵民間投資綠色能源的政策,比如在德國,新能源項目可獲得政府補貼、新設備投資補償、稅收優惠等。

  政府規範綠色能源的有序投資開發是必要的,但不能人為抬高門檻。如果是為了防止企業跑馬佔荒,影響氣候資源的科學探測和有序開發,那完全可以採用備案制,在有關部門確有證據證明企業行為對新能源開發不利,再予以制止乃至追懲。

  當然,前提是有關部門要提前明確保證企業有序開發的規範,國外有些經驗可以借鑒。比如,德國的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要求風車的間隔距離不少於風車螺旋槳長5倍,在北萊茵州則要求8倍。而丹麥政府部門在處理風能相關訴訟時,則明確同一塊地的兩家開發商均不主張所有權,而是依先佔原則解決糾紛。

  相比于審批許可制度,探索明確這些具體的開發規範,或許對新能源的有序開發更為有利。(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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