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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能太陽能歸國有引爭議 專家:法理依據理解有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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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黑龍江省前幾天出臺《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和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准,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如果違規,企業可能面臨10萬元的罰款。而在此之前,並沒有法規規定企業勘測風能、太陽能要向政府部門報批。

  消息一齣,人們立刻展開了討論。有人調侃,“今後曬太陽是否要交費?”經濟學家許小年也發出質疑:“陽光、清風屬國家所有?哪條法律規定的?以後曬太陽、放風箏都要審批嗎?”

  面對各種不同的聲音,黑龍江省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馬緒清做出最新回應。他説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憲法》第9條規定,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氣候資源屬於自然資源,當然應歸全民所有。

  關於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是否需要審批,馬緒清表示,《保護條例》並沒有設立任何使用權,也沒有規定任何收費項目,所以談不上擴權、尋租、收費。《保護條例》規定氣候資源探測許可不收費,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保軍對此作出評論。

  憲法的第九條的確規定了礦藏、水流、森林等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風能和太陽能不同,空氣和陽光是人生存所必須的。而且也有學術觀點認為,這類資源應該屬於人類共有。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也沒有具體的規定。那麼,把風能和太陽能歸國有寫進地方規章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張保軍:我認為黑龍江有關發言人對憲法第九條法理依據理解錯誤,憲法第九條只規定了: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並沒有對風能、陽光和太陽能是否歸國有作出明確規定,在法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地方政府沒有權力對憲法條款作出這個解釋。

  法不禁止即為可行嗎?從這個角度來看,把風能和太陽能寫進地方規章的事不合法,能得出這個結論嗎?張保軍對此表示認同。

  張保軍:我認為可以。不僅憲法沒有規定,在國家層面的法律,比如民法通則、物權法、可再生能源法、氣象法等等,在這些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關於氣候資源是否歸國家所有的規定。

熱詞:

  • 風能
  • 可再生能源法
  • 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