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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一定要如實告知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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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梅 中國人壽 羅湖支公司

  讀者提問:我記得在填寫投保單時,有很多關於健康、病史方面的問題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回答。假使我有病史,並將其告知保險公司後,那保險公司還會允許我投保嗎?

  任玉梅:所有客戶在投保時,都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即投保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公司進行陳述、申報或聲明。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保險公司通常是依據投保人的告知來決定是否承保或承保的費率水平的。

  因此,投保人應將自己的身體、職業狀況及病史、既往的診療情況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投保人如實告知病史後,保險公司會綜合進行評估,可能會以標準費率或加費承保的方式承保,為客戶提供保障。假使投保人告知的病史超出保險公司可接受範圍,保險公司也可能延期(即暫時不保,當時間超過半年或體檢的指標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承保)或拒保。

  有的客戶可能存在一些僥倖心理,在投保時未進行如實告知,但這樣的客戶在發生事故時往往會面臨理賠難的後果。因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由於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撥打手機13332911878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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