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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監護起糾紛 法律援助解心結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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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2012年6月17日上午,在拜泉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室,一中年男子拉著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手,激動地説:“非常感謝你們的幫助,我要了近3年的女兒終於回家了”。

  原來,張某與李某于2004年年初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名叫張英。2009年10月10日,李某因家庭瑣事而與張某離婚並離家出走,女兒由張某撫養,當時女兒張英僅四歲多。2009年10月26日,張英的外公在沒有徵得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張英接走。此後張某多次索要女兒,但張英的外公、外婆及舅舅等人百般阻攔,死活不給。2012年5月11日,張某到學校去看望女兒,女兒的外公等人聞訊趕到,雙方在學校發生爭執,張某被打傷。

  無奈之下,張某于2012年5月18日找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後受理此案,經了解張英的外公、外婆不歸還張英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年來孩子始終由外婆和外公幫忙帶著,老人和孩子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今老人已離不開孩子了,他們提出撫養張英好幾年,張某要領走孩子必須支付4萬元的撫養補償金,而張某最多只承擔3000元,雙方差距較大,互不相讓。張英的舅舅個性偏執,又不講道理,並揚言如果張某不給錢就帶不走張英,他正是此糾紛的關鍵人物。

  在查明情況後,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制定調解方案。在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了有關法律法規,對張英的舅舅明確指出:張某作為父親,在法律上享有對張英的監護權,不能被非法剝奪,並且,法院已把孩子判給張某,不能讓她一直在沒有父親的環境下成長,應讓他們父女倆早日團聚。要求支付撫養補償金是合理的,但要從張某實際的經濟承受能力考慮。同時,對張某指出:張英的外公、外婆從張英出生開始,撫養張英6年多,付出了很多心血,要求撫養補償金也是合理的,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儘量滿足對方要求,不要把矛盾進一步激化。

  通過工作人員耐心細緻的工作以及現場雙方親友的勸説,最終雙方達成協定:一是張某享有對張英的撫養權;二是張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補償金5000元給張英的外公、外婆;三是張英今後隨父親張某生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張某的監護權。6月15日,雙方當事人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履行了協議內容。

  一起因爭奪小孩撫養權引發的糾紛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得到成功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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