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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委託書出售他人房屋簽名造假買賣合同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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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6月19日訊自己居住了數年的房屋,最近卻遭到他人起訴要求騰退房屋。張某經打聽了解到買房人王某係從楊某處購買,而且楊某是持有張某“簽名”並經公證的委託書出售房屋的。憤怒的張某將楊某以及買受人王某起訴至法院。今天,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楊某以原告張某的名義與被告王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0年9月30日,被告王某來到密雲縣一小區某住房找到張某,要求她搬走,並聲稱此房已歸其所有。後張某到密雲縣住建委查詢,才得知該房産已過戶到王某名下。王某告知張某,當時購買房屋時,一名叫楊某的男子持有經過某公證處公證的張某簽字的委託書,稱張某委託楊某出賣此處房屋。得知張某起訴後,楊某辯稱在辦理委託手續時,張某是在場的,並在委託書上簽了字。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住房的原所有人確係張某。經鑒定,案件中“公證書”上簽名字跡與樣本上張某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因此不能證明張某委託楊某出售涉案房屋。同時,另一被告王某在購房時既未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驗看,亦未取得鑰匙。

  法院認為,在未獲張某授權委託的情況下,楊某以張某名義與王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權代理行為。事後張某對此未同意亦未追認,故楊某以張某名義與王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係無效合同。而王某的行為明顯不符合二手房買賣的交易習慣,亦不符合常理,不能認定王某為善意第三人。

  (張朦代祖勇)

熱詞:

  • 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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