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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債務人在借條上確認追索行為十四年後方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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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玉林6月11日電今天,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債權人的起訴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莫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莫某與被告黃某係表兄弟關係。1995年,因資金週轉困難,被告黃某向原告莫某借款3萬元,在歸還了1萬元後,由被告再立了一張借條給原告收執。該借條載明黃某借到莫某現金2萬元,借用期1年,月息600元。到期後,黃某未及時還款。1997年12月16日,經原告莫某追討,黃某在前述借條上備註:“此款到期未還,已追數次。”今年2月10日,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追討還款已過訴訟時效,不同意歸還。原告則認為經其追索後被告在借條上簽名確認,應當認定為借款期限由一年改為無期,被告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黃某向原告莫某借款3萬元,在歸還1萬元後由被告立寫一張借條給原告莫某收執,借款期限為一年,雙方借貸關係真實、合法,被告黃某應當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給原告黃某。在被告黃某到期不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前提下,原告莫某應當於到期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儘管被告黃某在原告莫某追討後,于1997年12月16日在借條上註明“此款到期未還,已追數次”,但這只是證明借款到期後原告莫某已向被告黃某追索數次,只産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不能證明雙方將借款期限由一年變更為無期。原告追索被告還款的訴訟時效應從1997年12月17日起重新計算。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1997年12月17日以後追索被告還款,或者被告同意履行義務而致使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截至2012年2月10日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期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故本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劉景華)

  -法官提醒-

  借款到期後,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積極主張權利,在多次追索未果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起訴,否則僅僅要求債務人在借條上確認其追索行為只能産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而已,不會對約定的借款期限有所改變。

熱詞:

  • 原告
  • 借條
  • 債務人
  • 要求被告
  • 追索
  • 借款期限
  • 還款
  • 訴訟時效中斷
  • 無期
  • 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