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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條上的簽名能證明殺人嗎?——駕馭庭審中的證據審查能力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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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駕馭庭審》按照由一般到特殊、由整體到局部的邏輯順序,先是敘述了庭審的階段、作用、要素、原則以及法官在總體上應把握的庭審駕馭能力。之後,該書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等三類不同的訴訟類型,介紹了各自庭審的駕馭要點,並有機融合了上海各級法院近年來在實踐調研基礎上總結的庭審技能經驗和對庭審程序性事項的具體處置方法,對一些庭審中的疑難或者前沿問題,依據法理和實踐經驗進行了研究。《駕馭庭審》一書力圖使讀者清晰地意識到,法官對庭審活動的駕馭絕不是簡單機械地按照法律規定按部就班的過程,而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不斷發現問題,並在法律的指引下不斷解決問題、實現公正的過程。

  案例説法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指控被告人犯罪欠缺直接證據,而被告人卻供認不諱,以至於必須用其他證據印證被告人口供的真實性,並共同作為定案依據的情況。比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先後兩次入戶搶劫殺人,劫得銀行存摺後,均于當天在被劫住戶附近的銀行儲蓄所提款。經筆跡鑒定和指紋鑒定確認,兩張銀行取款憑條上的字跡係被告人所寫,指紋也是被告所留。張某對此也供認不諱。但是,案發現場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被告人作案的證據。

  僅從被告的口供和兩張取款憑條分析,很難認定就是被告入戶搶劫殺人。審理中,法庭從被告人係刑滿釋放,供認報復社會所為,以及性格孤僻、從不與人多交往等,排除了被告人沒有作案動機,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充當從犯的可能性;又從被告人居住地與兩次作案的地點來分析撿得丟棄存摺的幾率,排除了他撿到存摺的可能性。從而,在欠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注重容易被忽視的間接證據的審查,並採用科學的方法,確認了被告口供的真實性。

  專家點評

  “正義不但應當實現,而且正義的實現過程應當為人所知”,庭審是公民接近正義的典型場域,法官在法庭審理中居於主導地位,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司法審判的質量和效果。庭審駕馭能力雖然是每個法官依法行使審判職權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能力之一,但如何提升這一能力以適應新形勢下民眾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仍是不少法官所困惑的問題。《駕馭庭審》一書對此進行了開創性的系統解答:它既源於實踐,又服務於實踐,既是司法機關培養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的優秀教材,又是法學理論界深入了解訴訟程序運作實務的良好讀本。它涵蓋了三大訴訟程序,全面貫穿庭審各個領域,既有系統的詮釋,又提綱挈領地指明了庭審的重點和要點。總之,該書立足於司法實務,以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的提升為切入,不僅僅是對既有庭審活動的思考和總結,更是對實踐經驗的理性昇華和對審判權運作的規律性表達,也將對新時期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發揮較高的指導作用。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洪冬英

熱詞:

  • 庭審活動
  • 殺人
  • 證據審查
  • 被告人
  • 法官
  • 提款
  • 駕馭庭審
  • 能力建設
  • 審判職權
  • 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