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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牛18次被判無期 改造表現好獲減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信息港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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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1年間,魏某夥同別人盜竊耕牛18次,最終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昨日,魏某在服刑4年以後終於迎來第一次減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移師監獄審案,裁定魏某等5名被判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分別減刑為19年1個月到20年不等有期徒刑。

  43歲的魏某早在2003年6月間,犯盜竊罪被耿馬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刑滿釋放後,耿某不思悔改,又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期間,在耿馬縣內各鄉鎮夥同他人盜竊黃牛、水牛等牲畜共18起。

  臨滄市中院審理這起案件後,認定魏某犯盜竊罪,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且屬累犯,據此判處魏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魏某不服提出上訴,被雲南省高院駁回。

  判決生效,魏某被交付省第三監獄服刑。作為重刑犯的魏某,在改造期間追悔莫及,他按照監獄管理規章約束自己,積極改造,在改造期間獲得4次表揚,並被評為2011屆勞動改造積極分子。根據魏某的表現,省三監建議將魏某的刑期減為20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

  昨日,省高院開展“陽光司法”活動,首次走進監獄審案。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認可省三監的減刑建議,省高院最終裁定:將魏某的刑期減為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除魏某外,省高院審理後裁定,另外4名重刑犯也根據各自表現,獲得不同幅度的減刑。(昆明日報 首席記者雷晴)

  部分減刑、假釋案將公開審理

  一直以來,減刑、假釋案件有著“神秘感”,鮮有公開開庭審理。這種情況在近年有所改觀。

  據悉,省高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修訂,曾聯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及時制定並完善省內規範性文件。四機關分別在1998年、2000年、2005年三次聯合發文,制定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統一規定。2005年制定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成為目前全省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工作的重要依據。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已經全面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後重新發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較容易出問題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包括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罪犯、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的減刑、假釋案件,都要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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