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倣真槍也是“真槍”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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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知道玩倣真槍也觸犯法律,當初我絕對不會玩,更不會通過網絡購買了。”今年24歲的張某後悔不已。日前,張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河南省靈寶市檢察院依法逮捕。

  今年24歲的張某是個軍事迷,年紀不大,但研究槍支已有10年之久。今年年初,他在地攤上花1000元買了一支彈簧槍,“用了一段時間,感覺不過癮,就上網搜索有關氣槍的網站。”他在與一個網名為“特戰營”的賣家聯絡後,先後匯款1.6萬元買了一支長槍和氣手槍,賣家附帶還贈送了5.5鉛彈260發,二氧化碳氣瓶20多瓶(氣瓶充當動力)。張某説:“他們是把槍支拆解分好幾次通過快遞、物流郵寄過來的。我取貨時也沒用真名簽字。”

  2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破獲了網名為“特戰營”的非法販賣槍支案,繳獲槍支、槍支配件一批及發往全國各地郵寄底單40份,其中就有涉及到靈寶市的郵寄單。4月9日,靈寶市警方通過物流公司訂單上的電話號碼鎖定張某,並將其抓獲,在其住處查獲倣真槍5支,鉛彈2000余發。

  後經三門峽市公安局槍彈鑒定,張某所持有的倣真槍中有三支槍支具有殺傷力。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遂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相關鏈結:

  根據《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利用氣瓶、彈簧、電機等形成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並具有殺傷力的倣真槍,具備制式氣槍的本質特徵,應認定為槍支,並按氣槍進行管制處理。

  從性能來看,這些倣真槍都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大部分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按照公安部頒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大於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可以判定為槍支。

熱詞:

  • 倣真槍
  • 真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
  • 壓縮氣體
  • 槍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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